亲生母亲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
本网讯 (记者张玲玲 通讯员彭文甫)近日,意甲法院判决撤销余某为小卢监护人的资格,指定区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。该案是我区首例民政部门提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,表明了全社会、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。
据介绍,小卢是一名12岁的男孩,系非婚生子。在他2岁时,其母亲余某因犯罪被判入狱,余某又无其他亲属可以照料小卢。为解决小卢的生活照料问题,有关部门与余某协商一致后将小卢临时托管至意甲福利院。余某刑满释放之后,福利院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联系,但余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回小卢,也不支付任何费用。后经多方协商,余某才将孩子带回家抚养。然而离别多年的母子重聚,小卢等来的不是母亲温暖的拥抱,而是冷漠与巴掌。民政部门发现余某不仅不照顾小卢,且常对小卢进行辱骂、殴打,经相关部门商议,小卢又回到意甲福利院生活至今。在此过程中,余某从未探望和支付任何费用,小卢也明确表示愿意在意甲福利院生活。
区民政局向意甲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余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。意甲检察院同时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民政局的起诉。庭审中,余某承认自己无能力也无意愿履行对小卢的监护职责,同意由政府监护,对民政局和检察院的起诉意见无异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,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,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。意甲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余某监护资格,指定区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。
法官提醒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、个人均不得歧视。身为父母,无论身体状况、经济能力如何,均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行为的理由。